原告李**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3年12月7日下午2时许,我到刘**家要钱,,我正和刘**说话时,被告刘**就一脚把我踢倒在地,并对我拳打脚踢,将我致伤,回到家后,当晚疼痛难忍,第二天被送到开鲁县惠民医院住院治疗8天,好转出院。诊断为:脑震荡、头皮血肿、头、颈、腹、腰部软组织挫伤。休息两周。共花医疗费4100.10元。我去刘**家要钱,与被告毫无关系,被告无故殴打我,给我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故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4100.10元,误工费1603.58元,护理费732.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合计8756.48...(本文书还有11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