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诉称,2014年6月5日,王*贺*的孩子过满月,当天中午,原告在王*贺*喝酒,被告坐在原告的邻桌喝酒,喝酒过程中,被告无故将原告的酒桌掀翻,并用啤酒瓶子打在了原告的头部,将原告打晕。我伤后到开鲁县医院住院治疗7天,诊断为:脑震荡,头皮裂伤。好转出院,休息两周。原告在此次伤害中没有过错,故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3935.60元,误工费1722.00元,护理费1417.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0元,合计7354.96元。
被告王**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5日中午12时许,被告王**叔家弟弟王*賀孩子摆满月酒,当天中午,原、被告均去喝酒。喝酒过程中,被告的叔、婶、母亲去找王*贺*父、岳母商量如何让王*贺父母回家看孙*。王*贺*父、岳母...(本文书还有8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