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诉称,2014年9月2日15时许,因被告及其丈夫于**将原告家通往承包地唯一通行的6米宽的村路用围栏堵死,原告在制止被告及其丈夫堵大道时,被告用铁锹击打原告的胳膊、胸背部等部位,当即将原告打倒在地,致原告多处受伤。我伤后被送往开鲁县蒙医医院住院治疗8天,好转出院,休息两周。诊断为:胸背部、腹部、腰部及左上肢多处软组织损伤。花医疗费7487.10元。故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7487.10元,陪护费809.92元,误工费1804.00元,伙食补助费320.00元,合计10421.02元。
被告李**辩称,2013年我买他人旧宅基地,原告故意挑起事端,应承担过...(本文书还有7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