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代生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宜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漆正权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何*,被告人保财险宜宾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代生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13年11月3日12时30分许,被告代生江驾驶车牌为川q******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省道太安三洞桥路段时,与原告驾驶的电瓶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潼南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代生江负全部责任,原告张**无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住院57天,用去医疗费5万余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财物损失等共计人民币148206.7...(本文书还有36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