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嵇**、吴*、洪**、张**、李**、余**因其房屋被强制拆除,于2014年1月8日对大观区政府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宜行辖字第00005号行政裁定,指定该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受理后发现大观区防汛指挥部与原告所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征得原告同意后于2014年4月18日追加其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嵇**等六人诉称:2013年4月,被告大观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该公告称,为了治理德宽路特大级地质灾害点,对德宽路地质灾害点治理区域,包括三官塘棚户区和市人防部分宿舍等范围内的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进行征收。原告的房屋在此征收范围内。原告认为该征收决定违法,已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2013年7月24日,被告大观区政府人员在没有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将原告的房屋暴力违法拆除**房屋内的财物基本全部被砸损...(本文书还有8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