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俏佳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以下简称“泰达音像”)及原审被告李**、新会佩斯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会佩斯”)、中国音乐家音像出版社(以下简称“音乐家出版社”)邻接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6日作出的(2006)二中民三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上诉于本院。本院依法组成由法官黄耀建、张妍及陈*平参加的合议庭,于2007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俏佳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严**、被上诉人泰达音像的委托代理人穆**、丁**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新会佩斯、音乐家出版社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6年10月1日,北京大藏公司就合作制作发行李*《影视歌曲精选》CD唱片及录音盒带与泰达音像签订合同书,约定泰达音像承担本专辑前期制作和市场宣传部分的资金投入(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及生产、发行的全部投资;北京大藏公司保证泰达音像作为本专辑的录音版权...(本文书还有41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