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莫**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玉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诉称:原告与被告系修仁镇同村人,于2010年初经人介绍认识,认识交往一段时间后,从2010年6月开始同居生活,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7月11日在荔浦县妇幼保健院生育一子,取名梁**。原告与被告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未添置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务。自被告分娩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双方已分居生活至今,也无结婚的意愿。非婚儿子梁**自出生后一直由原告和原告的母亲黄彩英共同抚养至今,目前在桂林市象山区贝思特幼儿园就读,同原告感情深厚,且已经熟悉了原告的生活环境和幼儿园环境,判令由原...(本文书还有19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