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受案登记表、《协查通报》、《抓获经过》、银行流水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张某某、李**、唐*、杨**、杨**、苏某的证言,被害人杨*乙的陈述,被告人杨*甲、范**、龙某某的供述,龙胜各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龙价鉴字(2013)72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以下简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以证实起诉书的指控成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甲、范**、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2000元,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但均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认为被盗红碧玉石的重量没有12吨,以每吨...(本文书还有35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