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韦昆在田阳县田州镇“情有独钟”国际俱乐部**楼ktv207号包厢内,将一包重约1克的氯胺酮以100元价钱卖给吸毒人员陆某某。同月16日,韦昆与吸毒人员崔晓等人在田阳县国际大酒店8107号房内吸食“k粉”时,被公安民警抓获,从韦昆身上缴获一包氯胺酮。案发后,被告人韦昆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韦昆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韦昆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韦昆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2、贩卖毒品的数量少,相对来说社会危害性小;3、归案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有助于办案机关侦破案件;4、属于初犯、偶犯。综上,建议对韦昆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4月某日15...(本文书还有33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