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王*。
以上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姜**,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许**。
原告上海顺源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源公司)诉被告上海爱啰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啰拉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诉讼中,爱啰拉公司提起反诉,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顺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反诉原告)爱啰拉公司委托代理人毛**,第三人上海浦东新区浦合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合公司)、王*委托代理人姜**,第三人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顺源公司诉称,2010年11月7日,顺源公司与爱啰拉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爱啰拉公司将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xxx号物业**楼出租给顺源公司经营饭店使用,年租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70,032元;爱啰拉公司负责该房屋的整体建筑结构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含消防等有关部门验收通过及该房屋的用途等);爱啰拉公司必须提供该房屋的相关有效证件供顺源公司办理经营所需的相关证照,并无偿协助顺源公司办理工商、税务、卫*、环保及消防等经营所需相关证照;该租赁房屋为毛**,顺源公司需要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含新建楼梯、大门及窗户改造等),租赁期限届满时,顺源公司负责对该房屋进行恢复,顺源公司出资对该房屋的装修及添置用品归顺源公司所有。
合同签订后,顺源公司依约出资对商铺进行装修,添置饭店所需设备,2011年2月试营业。顺源公司多次催促顺源公司提供房产证,以便办理营业执照,但爱啰拉公司始终未能提供。经了解,租赁房屋没有产权证,属违法建筑物。试营业期间,爱啰拉公司自己经营的**楼宾馆卫*间有二十...(本文书还有64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