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375套skf轴承全部为假冒skf轴承;经舍弗勒投资(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193套fag轴承全部为假冒fag轴承;经恩斯克(中国)研究开发有限公司鉴定,上述330套nsk轴承全部为假冒nsk轴承。
经鉴定,上述假冒品牌轴承价值共计人民币1301435元。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存在,列举以下证据证明:1、被告人周*伟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周*甲、周*乙等的证言;3、搜查笔录;4、鉴定意见;5、物证照片;6、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商标注册证等相关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伟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30143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本文书还有25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