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岛新宇田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山能新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受理后。依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冻结了被告的银行存款380000元。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苏**、被告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自2012年4月24日至2012年9月29日期间从原告处购买井下高分子注浆材料。2013年7月23日,双方对账后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373874元。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7387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自立案之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欠原告货款373874元属实,没有付款是因为原告供给被告的井下高分子注浆材料不符...(本文书还有19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