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荀**与被告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3年9月10日、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荀**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李**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某诉称,2006年,原、被告因夫妻感情破裂,自愿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一份,约定:1、**个子女**由被告抚养,原某不支付抚养费;2、位于灵武市的一院砖房及所有的承包地归原某所有;3、被告给付原某现金10万元。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在灵武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此后,原某依协议要求被告履行给付义务,被告承诺给付,但以资金紧张、又抚养孩子为由予以推诿。原某考虑到双方毕竟夫妻一场,有碍于孩子的面子,就予以宽限。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故原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原、被告于2006年3月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2、被告给付原某位于灵武市一宅基地及砖房七间(价值为2万元);3、被告给付原某剩余现金9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原某诉请被告给...(本文书还有42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