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苏某与被害人张某共同租住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公寓某室,2014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苏某在租住的公寓内,趁被害人张某不备,盗得张某的招商银行卡一张。2014年3月26日晚,苏某用该银行卡在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中国建设银行星光华支行atm机上取出现金9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苏某归案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款6000元,被告人家属向被害人张某退赔3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陈...(本文书还有4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