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诉被告许**、梁**、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被告许**、梁**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诉称,被告许**与梁**系夫妻关系。许**与许**系叔伯兄弟关系。在2012年,被告许**与许**承建旺福家园住宅楼**栋。因建楼用砖,故于2012年6月30日,被告许**、许**与原告签订了《销售协议》,从原告处购买红*,双方约定在2012年12月31日前将所有砖款结清,每50万砖结算一次。但被告并未按约定结算。2013年12月23日,被告许**、许**与原告结算时,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在2014年春节前,被告偿还了80000.00元,余款361888.00元至今未给付。因原告生产均系信用社贷款周*,被告拖欠砖款应按1.2%给付利息。因被告许**的收益利润用于家庭生活,故被告梁**应共同偿还本息。现诉至法...(本文书还有12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