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乔**诉被告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告苏**及其委托代理人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1年2月再婚,婚后于2011年9月生一女孩**,现年1周*。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相处时间短,婚后感情一般。被告脾气、性格暴躁,对我不信任,常因家务琐事争吵打闹,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至独立生活时止;女方的衣物品、个人生活用品归女方,其他财产归被告所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被告辩称:我和原告是再婚家庭,婚后感情一般,现原告坚持离婚,我同意离婚。但孩子必须由我抚养,抚养费自理。因为我有固定工作,而且...(本文书还有10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