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高**为与被上诉人陇县龙门洞道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7月,被告陇县龙门洞道院的当家道长田嗣舜请原告高**为龙门洞道院修建**层**间、七间砖混结构楼房各**栋。2000年4月23日,工程完毕后,双方进行了验收结算,工程总造价为483638.40元,扣押金24000元。被告陇县龙门洞道院的时任当家道长田嗣舜给其付工程款20万元,2004年田嗣舜死亡,续任道长杜法静接任后分次给其付款213500元,每次均由原告高**书写领条后交由龙门洞道院保管。2008年陇县龙门洞道院道长由朱**接任。新任道长朱**以该笔账务未移交为由拒绝支付,原告高**遂于2008年12月向陇县县政府递交了反映材料。现原告起诉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本文书还有12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