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鲁*因与被上诉人株洲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08)芦法民一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17日、2009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鲁*及其委托代理人邱**,被上诉人株洲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被告株洲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市疾控中心)是政府实施疾病预防控制与公共卫生技术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依照法定授权职责开展工作。为了防止疾病的发生与传播、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被告依职责设立了预防门诊,进行儿童计划免疫疫苗接种和动物咬伤疫苗接种工作,并由单位正式职工在该门诊担任相关工作。为了方便群众就诊,被告延伸其社会服务时间。儿童计划免疫疫苗接种工作法定休息日照常进行。同时,针对动物咬伤时...(本文书还有27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