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赤峰市红山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纪怀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史**、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赤峰市红山区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3月8日,被告李**驾驶蒙d******号货车在红山区钢铁街与芳草路交叉口与原告驾驶的两轮电动摩托车相撞,致原告受伤,电动车受损。原告受伤后,在赤峰市医院急诊留观治疗3天,诊断为头外伤后神经反应,头、颈、胸、腰、左上肢软组织挫伤。花费医疗费用5098.90元。此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与被告李**承担同等责任。蒙d******号货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本文书还有19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