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湖南省中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阳物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于200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中阳物业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反诉。张**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请求增加诉讼请求,因张**未在本院通知的时间内向本院交纳增加诉讼请求部分的诉讼费,本院对张**增加的诉讼请求不予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阳曙文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邓晓阳、左回云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邓露担任记录。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中阳物业的法定代表人肖**及其委托代理人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诉称:1997年5月5日,他和中阳物业签订了《“芙蓉路广告艺术长廊”销售合同》(以下简称《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中阳物业建筑面积40平方米房屋一处,中阳物业逾期交房,迟迟未给他办理房屋产权证书。2009年4月3日,他和中阳物业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由中阳物业在10个工作日内向他一次性退还购房款53万元,将房屋收回,双方解除合同。中阳物业时至今日并未支付购房款给他;请求判令解除他与中阳物业所签的《房...(本文书还有44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