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3年5月17日5时许,被告人王*欣伙同朱*明、酒延平、陈**(均已判决)、竺**(已起诉)在洛阳至三门峡的长途车上利用秘鲁币冒充欧元诈骗被害人马某现金1300元,后由郑*战(已起诉)驾驶豫c******面包车予以接应逃离。
二、2013年6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王*欣伙同朱*明、酒延平、陈**、竺**在巩义至洛阳的长途车上利用秘鲁币冒充欧元诈骗被害人马**现金700元、转运珠金戒指一枚、诈骗被害人孙**现金1000元、诈骗被害人李**现金1000元,后由郑*战驾驶豫c******面包车予以接应逃离。经鉴定,转运珠金戒指价值为246.40元。
三、2013年7月19日5时许,被告人王*欣伙同朱*明、酒延平、陈**、竺**在洛阳至汝阳的长途车上利用秘鲁币冒充欧元诈骗被害人贺*...(本文书还有17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