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与被告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球、人民陪审员刘*送、人民陪审员王*来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崔**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王**,平安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崔**诉称:2013年12月30日8时15分,王**驾驶皖h×××××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岳西县083县道0公里250处碰撞驾驶无牌号汽油机动车的本人,造成本人右桡骨远端骨折、右舟骨骨折、右3、4掌骨骨折、右正中神经损伤及车辆受损。本人自2013年12月30日至2014年1月17日在岳西县中医院住院治疗19天,共花去医药费15944.60元,王**垫付2000元,平安保险公司支付10000元。经鉴定本人构...(本文书还有35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