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裴**与被告宁夏可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可泰公司)、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亘元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段琼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及委托代理人蒋**、被告可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亘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裴**诉称,2008年,被告亘元公司承接永宁县社会保障性住宅开发项目,被告可泰公司承揽了该项目部分工程。被告可泰公司将其中的1**号楼施工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在施工前,因被告亘元公司未完成施工地点的“三通一平”工作,被告可泰公司、亘元公司同意由原告负责转运建筑垃圾,被告另行支付转运劳务费。原告完成该项工作后,被告可泰公司会同监理单位对原告“三通一平”转运建筑垃圾工程量现场实测为6820立方米,运距...(本文书还有26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