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六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黄**、被告人保财险六安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董**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诉称:2013年2月24日,黄**驾驶皖n×××××号轿车,沿肥西县上派镇2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新花木城处时,撞上横过道路行走的王*,致王*受伤。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49625.27元、护理费8775元、误工费31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30元、营养费2700元、交通费1200元、残疾赔偿金97078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4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73526.77元,合计284635.04元。
人保财险六安分公司辩称:对事...(本文书还有25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