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公司(以下称财险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及原审被告睢县河集乡第一初级中学(以下称河集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4298.71元,护理费50元×11=5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11=330元,营养费10元×11=11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22398.03元×20×10%=44796.06元,鉴定费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89.18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57373.95元。睢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2014)睢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财险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财险公司委托代理人纪**,被上诉人王**的法定代理人袁**及委托代理人张**,原审被告河集中学法定代表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原告王**系河集乡...(本文书还有21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