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内蒙古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诉被告何*、张*、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德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3月13日、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班**、杨**、被告何*、张*、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原告的父亲张**与母亲王*某在原告刚满7个月的时候就办理了离婚手续,原告自此便随父亲张**生活。1977年,张**与被告何*结婚,后生育了被告张*、张*。后来张**在伊旗阿镇一中南侧建起60平方米的商业房屋,在伊旗一中家属楼南车库前建起了总建筑面积为709.9平方米的小**楼。另外,张**在伊旗××镇××村三社还有50平方米住宅一套、3亩林地使用权、300多株林木。张**去世后,在所有遗留财产及权益未作...(本文书还有34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