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席**诉被告徐*、王*、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银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席**的委托代理人黄**,被告徐*、被告中银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席**诉称:2012年1月7日17时10分,徐*驾驶皖a×××××小型客车在汪塘菜市内行驶时,与原告席**发生刮碰,致使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瑶海大队认定,被告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该事故致使原告左内外踝骨折伴下胫腓联合撕脱骨折,该伤情经安徽省惠民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护理期限90日、营养期60日、后续治疗费10874元。经查,皖a×××××号小型轿车所有人为王*,并在保险公司处投有交强险与200000元的...(本文书还有37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