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黄**、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5月16日、7月1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丁*,被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汤**,被告张**的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原告与两被告系朋友关系,两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200000元。2012年4月13日,原告在预扣利息21000元后,通过网银分四笔将189000元汇入被告黄**的银行账户内,两被告承诺于2012年5月12日还款。逾期,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两被告一直未还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自2012年5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黄**辩称,两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黄**曾在被告张**开设的公司帮忙。2012年4月13日,两被告去溧水途中,被告张**说有人一会儿会汇款给他,询问被告黄**有没有银行卡,于*被告黄**就将自己的农业银行卡号告知了被告张**。几...(本文书还有44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