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3日,被告人谢*宁、谢*善以低于市场价格收购明知生病的猪七头,在未进行检验检疫的情况下,谢*善交代谢*宁进行宰杀后进行出售。谢*宁宰杀后运至贺*市八步区中心市场进行销售时,被贺*市食安办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的执法人员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谢*宁、谢*善收购并由谢*宁宰杀并销售的猪肉中,有2个半猪酮体检验出有伪狂犬病病毒。2014年1月26日,谢*善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养猪户,2014年1月初的一天,他见他家的一头母猪流产后一直流类似死猪仔的脏东西,另两头40斤左右的猪一直喘、咳嗽、不吃东西,就电话通知谢*宁来收购。谢*宁以1350元收购了那头母猪,剩...(本文书还有17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