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生云犯故意杀人罪(未遂)一案,于二OO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01)同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生云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张生云与被害人许金桃系叔嫂关系,因私事产生怨恨。2001年4月22日下午7时许,许金桃在张院门口骂张,而后被告人张生云持菜刀闯出院门,扬言今天就劈死你。持菜刀朝许金桃面部、头部、臂部连砍十余刀,将许砍倒在地,认为许已死,弃刀逃离现场。许金桃被家人送至医院救治脱险。许金桃头、面部被砍十三刀,致右眼缺失,牙齿仅余13枚,且全部松动,开放性颅脑损伤,经法医鉴定为...(本文书还有7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