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二年二月七日作出(2002)晋中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复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李**系单身汉,其弟李*芳于2000年7月病故后,李*次向弟媳温月心提出要与之同居的要求,均遭拒绝。2001年6月3日,李*后借故殴打温,村委会对李*行了批评,李*证以后不再对温进行纠缠。同年9月20日上午,李*后再次向温提出要与之同居,温断然拒绝并骂了李*句,李**恼羞成怒,拿起煤锥朝温的头部和面部猛击数下,温倒地后,李*在温大腿部捅了几下,致温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温月心系被他人用煤锥击打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和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李*芝的报案材料,2001年9月20日上午8时许,该回家后发现母亲温月心...(本文书还有8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