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朔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穆**犯绑架罪一案,于二○○二年元月三十一日作出(2002)朔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穆**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穆**连**福的妻子席高林与刘*明非法同居,后席卖淫被行政拘留。刘*此告知任*、张*,任*便与被告人穆**商量勒索钱财。1999年6月初8,穆**将刘*明领到任家,任*向刘*钱未逞,与其小舅子席奋成殴打刘,并同穆**、张*、席奋成四人将刘*麻绳捆住手脚推入...(本文书还有6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