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被告人肖*为图谋钱财于1998年11月1日零时许携带作案工具窜到霍州市东湾村团柏路口成秀文废品收购点,将成秀文妻子刘**、儿子成涛、女儿成*三人砍死,并抢劫了成家现金5000余元、定期存款折2张(存款13000元)、废铜线10余斤的犯罪事实、情节正确。
认定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有:
1、公安部的物证鉴定结论。从现场提取石膏鞋印2枚,左、右脚各一枚,选特征反映较好的左脚印与送检的犯罪嫌疑人肖*穿鞋行走的左脚印样本比对检验,发现二者在其相应部位特征的形状、位置、大小及其相互搭配关系等特征均相吻合。结论为:送检的现场提取鞋印是犯罪嫌疑人肖*所留。
2、物证:锁子、钥匙。1998年11月8日公安人员根据被告人肖*的交代(扔锁子的方向)在中心现场向北35米,再向西11米处沙堆上找到壹把山庄牌铁锁,锁上未发现撬痕,经用从被害人家提取的钥匙试验能够打开,经被害人家属成秀文辨认这把锁子系他家箱子上的锁子。现场勘查笔录证实,床北紧靠一木箱,搭扣完好,未见锁和撬痕,箱上有一串钥匙。被告人肖*的口供,11月7日交代锁子扔到后门外边了,钥匙扔到家里。11月9日交代,锁子扔到北门外西半边了,……钥匙我开后...(本文书还有45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