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10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x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刘xx及委托代理人李*、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一年后即草率地于2011年8月20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基础非常薄弱。2012年11月24日,双方生一子名刘*x。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性格非常暴躁,酒后经常对原告恶言恶语,甚至使用家庭暴力。2013年6月原告无法与被告继续生活,双方开始分居,夫妻感情已经名存实亡。婚生子一直主要由原告抚养,分居后,被告也未支付抚养费,为保障孩子以后能够健康成长,法院判决由原告继续抚养为宜...(本文书还有6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