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冯**之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李**,被告冯**及其委托代理人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从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5月28日期间,在未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下,使用原告所有的位于延吉市局子街**号商业用房,但一直未支付房屋使用费。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房屋使用费40685元及利息(从2012年9月1日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2011年9月1日,被告与案外人延边名优糖酒有限公司(原房屋所有权人)签定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至2012年9月1日止。在租赁期间内案外人延边名优糖酒有限公司将诉争房屋出售给原告,原告于2012年8月末通知被告上述事实并要求提高房屋租赁费。因双方对房屋租赁费未达成协议,原、被告未签订租赁合同。在...(本文书还有20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