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诉被告翟素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才让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翟素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诉称:被告从事建筑施工等生意,因资金缺乏,先后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300900元,并于2013年8月17日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承诺在2013年9月30日前还清全部欠款,如不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承担原告的利息损失,然而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承诺偿还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300900元及利息损失67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翟素卿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2013年8月17日的个人还款协议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300900元的事实。
因被告翟素卿未到庭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反驳证据,原告许**提交的证...(本文书还有8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