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明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明是在遭到被害人不法侵害时才采取了防卫行为,但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因此,构成防卫过当,且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明因琐事与本村孙*源、吕**、吕**发生争执。一九九九年八月六日晚二十二时许,被害人孙*源(男,现年十七岁)与吕**、吕**以说事为由,将被告人刘*明叫出家门口,被害人孙*源先用手照刘*明脸上打了一巴掌,被告人刘*明用事先携在身上的尖刀朝孙*源腹部刺了一刀,后孙*源被送到七里营卫生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文书还有5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