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王**。
上诉人浙江家泰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初字第49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上诉理由是:原审裁定认定原审被告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京玉泉路商城为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是错误的,从而导致其适用法律的错误。而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才是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其住所地为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新城工业区一区9号,所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本文书还有5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