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鲁**、张**、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翟广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被告鲁**、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14年6月23日,原告与被告鲁**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由被告鲁**向原告借款300000元,期限为一个月,自2014年6月23日至2014年7月22日,如违约还应向对方支付30%赔偿金,并由被告张**、陈*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三被告至今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鲁**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支付利息5400元,支付赔偿金90000元,合计394000元,由被告...(本文书还有16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