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付**因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民权县人民法院(1999)民民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付**及法定代理人张**、委托代理人付**,被上诉人张**及委托代理人闫**、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被告系隔墙邻居,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被告在家中用榆条打自己的小孩时,原告祖母领着原告阻止被告打自己的孩子,被告将原告右眼意外致伤。原告受伤后,先后在尹店个体诊所、河南省眼科研究所、民权城关镇卫协会、河南省人民医院、商丘第二人民医院、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治疗。诊断为:右眼角膜穿透伤,眼球萎缩。原告在商丘第二人民医院住院三十八天,在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十三天,共花医疗费四千八百二十四元零六分,鉴定费二百元。在治疗期间,被告家人付给原告医疗费一千七百元。原告之伤经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鉴定,伤...(本文书还有11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