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邵阳市公司)、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岳如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被告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邵阳市公司)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诉称,2014年5月19日8时许,被告李**驾驶车牌号为湘e.oxxxx小型客车,沿省道217行驶至状元洲小学路段时,刮撞原告黄**,造成黄**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李**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原告黄**的伤情构成拾级伤残,后续医疗费用3000元。肇事车湘e.oxxxx在被告人寿财保邵阳市公司投有交强险。故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24140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护理费109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本文书还有27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