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与被告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爱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及其委托代理人伍**、被告太平洋财保邵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诉称,2014年2月22日15时40分,被告方**驾驶湘e******号中型货车在320国道邵阳市北塔区茶元头乡应安亭地段掉头时,将原告驾驶的湘e******号**轮摩托车撞倒,造成原告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住院治疗23天,医药费28525元(被告已支付)。经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误工120天、后续治疗费1500元。被告驾驶的湘e******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保邵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至2015...(本文书还有28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