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日1时5分许,原告董**驾驶牌号沪b******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牌号沪d******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s20外圈22公里处时,适遇被告刘**驾驶登记在被告陆某某公司名下的牌号沪b******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牌号沪d******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行驶至此,两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董**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刘**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医院救治,住院9天,支付了医疗费44,656.73元(含伙食费171元)。为本案诉讼原告聘请了律师,支付了律师费3,000元。
审理中,原告提供误工证明、劳动合同、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工资付款凭单,证明原告系上海大荣汽车运输公司员工,专门从事货物运输驾驶员工作,交通事故发生前每月工资为7,500元,因交通事故受伤休息,期间单位停发其工资。三被告辩称,上述证据无法证明原告的实际误工损失,原告还应提供税单等证据予以佐证,故...(本文书还有22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