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桓台县索镇五里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五里村委)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8)鲁03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被上诉人五里村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未查明本案事实,涉案房屋事实上在被诉协议签订当时已经灭失,并非协议签订后拆除,上诉人对该房屋基于旧村改造合同的被拆迁人应当享有的继承权利应当得到法律保护。本案被诉协议系张**与桓台县索镇镇五里村村民委员会根据旧村改造补偿办法签订协议兑换楼房事宜,因此该协议本质上系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从拆迁安置协议所涉权利的性质而言,拆迁安置协议中被拆迁人的利*系基于其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或相关权利取得,一般体现为...(本文书还有37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