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与被告陈**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不得妨碍原告种植和收获位于泗阳县房屋(东边是陈*学,南边是厂,西边是责任田,北边是树地)房前屋后约1.3亩承包地,并不得妨碍原告处置上述承包地上的财产和一棵价值约1200元的意杨*;2.被告向原告支付占用原告上述承包地3年的经济损失3510元(900元*1.3亩*3年)。事实和理由:原告的房屋现在已出售给被告,由被告居*,该房屋位于泗阳县**房屋的四至,东边是陈*学,南边是厂,西边是责任田,北边是树地。原告主张的土地在2016年泗阳县人民政府发放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陈*美西边和路南1.75亩之内的1.35亩,东边为陈*学。西边陈*永。
被告陈**辩...(本文书还有7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