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刘**、余**、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舒睿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韩*、人民陪审员刘*雷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袁*担任庭审记录。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邱**、被告刘**、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易**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13年6月6日,被告刘**与余**因办厂资金周*困难,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同时,提供位于荷塘区长寿路**号西子花园**号房子作为担保。2013年11月9日,被告易**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若二被告未在2013年11月15日前归还原告全部借款500000元,则被告易**自愿承担60000元的保证责任。2013年11月29日,被告刘**和余...(本文书还有18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