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乐于2018年8月6日8时许,至海安市江海中路**号风行公司门前,乘隙窃得王*停放在该处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1辆,车座内有小天才牌电话手表1只、金路达牌手包1只、手包内人民币11000元及王*的身份证、医保卡各1张、银行卡8张等。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3337.8元,款物合计人民币14337.8元。
案发后,被害人报警。海安市公安局经侦查确定被告人赵*乐有重大作案嫌疑,于2018年8月6日将其抓获。经讯问,被告人赵*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全...(本文书还有4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