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古*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小憩驿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憩酒店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古*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一、二项,发回重审;2、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由小憩酒店公司承担。二审诉讼中,古*明确其上诉请求为:撤销原判,改判案涉房屋解除时间为起诉状提交时间即2017年12月31日,并支持古*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2016年1月21日的《收条》仅仅能够确认古*收到钥匙的行为,但并未申明钥匙交接行为系租赁物收回目的。2、合同约定交付涉案房屋全套钥匙给小憩酒店公司,但《收条》仅载明收到一把钥匙,并非全套钥匙。3、一审中小憩酒店公司提交的《水电费用明细表》不能证明2016年1月21日后小憩酒店公司没有使用涉案房屋。4、成房物业缤舍物业服务中心出具《证明》载明“小憩酒店公司2016年5月26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为**房缴纳了2016年1-2月物业服务费、水电费”,能...(本文书还有42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