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郭**、郭**、郭**因与被上诉人张**、徐**、张**、张**以及原审被告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2018)赣11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郭**、郭**、郭**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中第二项内容即撤销判令三上诉人共同承担41393元赔偿责任的内容;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和原审被告刘**承担。事实和理由:首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并未认定路旁砂石与事故发生有关联,案件中没有出现足以推翻该认定结论的情况下,不能牵强的认定砂石与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况且判决书也仅仅认定两车相撞后倒在砂石堆边上(实际是倒在路旁的一个铁路上使用的水泥枕木上),并非因为砂石的堆放而导致两车相撞。依据事发当日交警部门现场勘查的记录及照片看,事发地点的路宽5米,事发时又是天气晴朗的中午,视线良好,撞击点里面并无砂石堆放,最窄处也可以容纳两辆四轮机动车并排通行(至少有四米的宽度)...(本文书还有32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