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郑**。
原告孙**与被告张*、长沙市伟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驰公司)、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戴*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诉称,2013年10月9日,张*因筹集伟驰公司和开利星空公司4s店的资金向孙**借款9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二个月,月利率为2%,由伟驰公司、郑**为借款进行担保。借款到期后,张*未还本付息,且到处躲避债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由被告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万元;2、由被告张*支付原告至起诉之日止的借款利息4万元,后段利息按月利率2%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3、被告伟驰公司、郑**对上述第1、2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张*、伟驰公司、郑**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张*因筹集伟驰公司和开利星空公司4...(本文书还有884字未显示)